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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事故管理,强化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确保运输生产安全稳定,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
产责任追究、集团公司生产事故管理、调度工作管理等规定、煤业公司《关于印发<生产事故管理办法>的通知》兖煤股发〔2019〕110 号),结合处实际,研究制定了铁路运输处《生产事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
2019 年 10 月 10 日
铁路运输处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事故管理,强化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确保运输生产安全稳定,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集团公司生产事故管理、调度工作管理等规定、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生产事故管理办法>的通知》兖煤股发〔2019〕110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生产事故管理原则及考核程序
生产事故管理按照部门牵头负责、专业分级管理、分类量化考核原则,对各类生产事故即时处置、实时考核。
二、生产事故分类
根据生产事故的性质及对生产的影响时间,将生产事故划分为内部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共 3 类。
(一)内部重大事故,影响煤炭发运 8 小时及以上。
(二)内部较大事故,影响煤炭发运 4 小时及以上。
(三)内部一般事故,影响煤炭发运 4 小时以下。
三、生产事故汇报
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调度部门汇报;事故单位调度部门接报后必须及时向处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处调
度指挥中心接报后,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生产的程度向公司总调汇报。生产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
(一)电话汇报时限
1.发生内部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处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处调度指挥中心必须在事故发生后 1 小时内向
公司总调度室汇报。
2.发生内部一般生产生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 小时内向处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二)书面报告时限
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需及时编写专题汇报向处进行书面报告,处内部重大事故、内部较大事故、内部一般事故需经单
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处调度指挥中心。事故情况暂不能确定的,必须根据掌握的情况先行上报,并根据事故进展及时续报。
1.内部重大事故专题汇报:必须在事故发生后 2 小时内上报。
2.内部较大事故专题汇报:必须在事故发生后 4 小时内上报。
3.内部一般事故专题汇报:必须在事故发生后 8 小时内上报。
四、生产事故调查分析
所有生产事故依据“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一警示”及“四不放过”原则,按照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程序组织调查分析。
(一)调查分析处理权限
1.内部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由处调度指挥中心牵头相关业务科室组织调查分析,7 日内形成调查分析报告,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调度指挥中心及相关业务科室备案。
2.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分析, 3 日内形成调查分析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通报分析处理结果。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处调度指挥中心和相关业务科室备案。
(二)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和采取措施处理情况。
2.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
3.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防范和整改措施。
5.责任认定及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6.调查组成员名单。
7.其他应当附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生产事故考核
(一)事故经济处罚
1.发生内部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 3 万元-10 万元罚款,发生内部较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 1 万元-5 万元罚款。
2.发生内部一般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给予 3 千元-1 万元罚款。其中:影响煤炭发运 1 小时及以下罚款 3 千元;影响煤炭发运
1 小时-2 小时罚款 5 千元;影响煤炭发运2 小时-4 小时罚款1 万元。事故责任单位应根据事故性质、原因及影响程度,按照责任大小落实罚款到个人。
(二)其他相关处罚
1.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生产事故的处罚瞒报、谎报生产事故的,按照公司“红黄牌管理规定”对应挂红牌处理,并在既定经济处罚的基础上对责任单位追加罚款20000 元。迟报、漏报生产事故的,按照公司“红黄牌管理规定”对应挂黄牌处理,并在既定经济处罚的基础上对责任单位追加罚款10000 元。
2.对事故处置不当和连续出现同类生产事故的处罚出现生产事故后,应对措施不利、应急处置不到位导致整改质量低劣、整改时间延长的,以及连续出现同类生产事故的,在既定经济处罚的基础上对责任单位追加罚款 10000 元。
六、组织领导
处成立以处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副处长为副组长、班子成员和专业副总工程师为成员,相关业务科室为成员单位的考
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生产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调度指挥中心设立考核办公室,负责生产事故的汇报、统计、考核等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兼任。
七、其他规定
(一)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管理缺陷、设备故障和应对环境变化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生产非正常中断、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监察处建立生产事故管理台帐,每月进行统计,并在处相关会议上通报。
(三)对事故单位的罚款总额,由处调度指挥中心出具证明,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自事故单位下月度工资总额中核减。事
故单位需将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罚款缴纳证明送交处调度指挥中心备案。
(四)对事故单位由于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生产事故和对事故处置不当、连续出现同类生产事故所产生的追加罚款,事
故单位需根据责任大小将追加罚款落实到个人。
(五)处调度指挥中心和相关业务部室不定期对生产事故处理执纪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纪不到位的按照公司有关规
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处属各单位。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铁路运输处。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与本办法中不一致的内容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